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浙普渔42257”(变卖)的公告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时间:2023-08-30 16:32 【打印】
(2023)浙72网拍34号
本院将于2023年9月15日10时起至结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变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浙普渔42257”;曾用名:无;船籍港:普陀;船舶种类:国内捕捞船(单船围网渔船); 生产方式:围网;总长:40.40;船长:35.43米;船宽:6.60米;型深:3.45米;设计吃水:2.75米;船体材质:钢质;结构形式:横骨架式;总吨位:188;净吨位:81;设计排水量:391吨;航行与作业区域:近海航区;建造完工日期:2007年08月06日;建造地/船厂:浙江象山/象山县鹤浦船厂。
二、变卖依据:本院(2023)浙72执183号执行裁定书,变卖“浙普渔42257”。
三、该船目前停泊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樟州村,2023年9月15日10时起至结束(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和看样预约,集中看船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看样请联系:13957201862(李);咨询及看样联系电话:0574-89285046(姚)
四、竞价规则:起拍价186万元,变卖预缴款:186万(保证金35万元),加价幅度9000元的倍数。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内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五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本标的物变卖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 据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回复:(1)变卖转让“浙普渔42257”不存在限制条件;(2)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如继续经营“浙普渔42257”,需要按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按标准配齐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并做到“船证相符”“人证相符”;(3)“浙普渔42257”船网工具指标仅限浙江省内随船转移;(4)“浙普渔42257”不存在拖欠渔业资源费问题。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保证(包含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此外,此次变卖价格不包含勘验时船上两顶渔网及船上存油,有船舶剩余燃油以及评估后有新增的其他船舶备件等物料数量以船舶交接现场实际测量计算为准,根据相关评估价格及船舶交接时市场价格结算,由买受人在变卖价款之外另行支付或协商解决。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对船舶能否办理船检登记入籍等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相关手续的后果自负。
七、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到船舶登记部门办理。所涉及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与该船有关的海事债权,自一拍公告公布三日后六十日内(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变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债权登记事项请关注宁波海事法院门户网站(www.nbhsfy.cn)。
债权登记:0580-2323358(王)
承办法官:0580-2323219(王)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联系人:0574-89285046(姚)
监督电话:0574-89285050(陈)
变卖程序类咨询,请先拨打北交所司法变卖服务热线:400-612-1717。客服无法办理或需要法院办理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联系人:0574-89285046(姚)
本院地址: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
法庭地址: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 舟山市定海临城新区定沈路305号。
本院网址:www.nbhsfy.cn
本公告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
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3年8月30日